第十七条
第一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第二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第三款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第四款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第五款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每一段代表一款,每款之间互相独立又相互联系。比如这第十七条的第一款意思是,虽然你是未成年人,但因为你已经年满十六周岁,不管你犯了什么罪,你都要承担你的刑事责任,至于这个责任会不会惩罚要根据第二部分分则条款具体看待。第二款你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了,但还不到十六周岁,严重点的犯罪你都需要负责,同样的具体刑罚需要结合上述罪行的具体分则分析。第三款,你年满十二但不满十四,如果你犯了杀人等行为极其恶劣的罪你需要负刑事责任,同理也要结合具体分则看。第四款是你满足前三款的任意一项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第五款的意思是如果你的行为虽然犯罪,但情况不是很恶劣,尚不足以处罚的,那就要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,如果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机械背诵法条会出事的,你仔细想想既然12周岁以上就可以追究故意杀人等恶劣犯罪的刑事责任,那后面又把它放了,那不是脱裤子放屁?
刑法有个叫罪刑相当原则,这个原则的意思就是对一个人的刑罚应当与其所犯的罪行相当,你这样机械解读,明显是违背了该原则。